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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接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放宽投资规模限制的通知
来源:工信计资[2012]20号作者:工信发布时间:2013-10-22点击数:12339
关于承接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放宽投资规模限制的通知
工信计资[201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了引导和促进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业和企业健康发展,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部资质办)于2012年5月发布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2修定版)》(工信计资[2012]8号文)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实施细则》(工信计资[2012]9号文)。鉴于目前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需要,以及我国信息化建设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需求,为更好地培育监理市场,促进企业发展,经部资质办研究决定,对现有各等级资质的监理企业承接监理工程项目的投资规模均不做限制。监理企业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对信息系统工程负责的原则,根据自身的能力选择承接相应的项目。建设单位也应根据监理企业的实际能力选择项目的监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