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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的性质
发布时间:2011-08-03点击数:5448
工程建设监理的性质
⒈服务性
工程建设监理既不同于承建商(装修公司)的直接生产活动,也不同于业主(客户)的直接投资活动,它既不是工程承包活动,也不是工程发包活动。监理单位既不向业主(客户)承包工程造价,也不参与承包单位(装修公司)的盈利分成。监理单位既不需要拥有大量的机具、设备和劳务力量,一般也不必拥有雄厚的注册资金。它只是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利用自己的工程建设方面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为客户提供高智能的监督管理服务,以满足项目业主(客户)对项目管理的需要。它所获得的报酬是技术服务性的报酬,是脑力劳动的报酬。
工程建设监理是监理单位接受项目业主(客户)的委托而全面开展的技术服务性活动。因此,它的直接服务对象是客户,是委托方,也就是项目业主。这种服务性的活动是按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来进行的,是受法律保护的。
要不要为被监理方提供服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理单位没有任何合同责任和义务为它提供直接的服务。但是,在实现项目总目标上,参与项目建设的三方(客户、装修公司,监理公司)是一致的,他们要协起手来共同实现工程项目。因此,有许多工作需要监理工程师进行协调、指导、纠正,以便使工程能够顺利进行。
⒉独立性
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理单位是直接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三方当事人”之一。它与项目业主(客户)、承建商(装修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横向的。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监理单位是独立的一方。监理单位既要认真、勤奋、竭诚地为委托方(客户)服务,协助业主(客户)实现预定的目标,也要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
工程建设监理的这种独立性是建设监理制的要求,是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的第三方地位所决定的,是它所承担的工程建设监理的基本任务所决定的。因此,独立性是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的重要原则。
⒊公正性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中,一方面应当作为能够严格履行监理合同各项义务,能够竭诚地为客户服务的“服务方”,同时,应当成为“公正的第三方”,也就是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排除各种干扰,以公正的态度对待委托方(客户)和被监理方(装修公司),特别是当业主和被监理方发生利益冲突或矛盾时能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双方所签订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为准绳,站在第三方立场上公正地加以解决和处理,做到“公正地证明、决定或行使自己的处理权”。
对工程建设监理和监理单位公正性的要求,首先是建设监理制对工程建设监理进行约束的条件。因为,实施建设监理制的基本宗旨是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工程建设新秩序,为开展工程建设创造安定、协调的环境,为投资者和承包商提供公平竞争的条件。建设监理制的实施,使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一方面,是项目法人(客户)可以摆脱了具体项目管理的困扰,另一方面,由于得到专业化的监理公司的有力支持,使业主与承建商在业务能力上达到一种制衡。为了保持这种状态,首当其冲的是要对监理单位和它的监理工程师制定约束条件。公正性要求就是重要的约束条件之一。
公正性还是工程建设监理正常和顺利开展的基本条件。监理工程师进行目标规划、动态控制、组织协调、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工作都是为力争在预定目标内实现工程项目建设任务这个总目标服务。但是,仅仅依靠监理单位而没有设计单位、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的配合是不能完成这个任务的。监理成败的关键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与承建单位以及项目业主进行良好合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而这一切都需要以监理能否有公正性作为基础。
工程建设监理的公正性是承建商(装修公司)的共同要求。由于建设监理制赋予监理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具有监督管理的权利,被监理方(装修公司)必须接受监理方的监督管理。所以,它们 (装修公司)也要求监理单位能够办事公道,公正地开展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公正性是监理行业的必然要求,它是社会公认的职业道德准则,也是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
⒋科学性
工程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技术服务,要求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科学的准则。
工程建设监理的科学性是由其任务所决定的。当今工程复杂程度、功能、标准要求越来越高,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断涌现,参加组织和建设的单位越来越多,市场竞争日益激烈,风险日益增加。所以,只有不断地采用新的更加科学的思想、理论、方法、手段才能驾驭工程项目建设。
工程建设监理的科学性是由它的技术服务性质决定的,它是专门通过对科学知识的应用来实现其价值的。因此,要求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开展监理服务时能够提供科学含量高的服务,以创造更大的价值。
监理工程师即要富有工程经验,又要具有应变能力,要进行创造性的工作,以科学的态度,用科学的方法来完成这项工作。